近日,江西省民政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联合发布了《江西省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向未入住人员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等收取的会员费以及向已入住老年人提前收取的养老服务费,需遵守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需事先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并在指定商业银行设立存管账户,与属地民政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养老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季度会员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养老机构向已入住老年人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万元。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