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两名老人向峨眉山市消委会反映了他们的遭遇:老人在某店铺使用“药物”后,住院治疗花费3000多元,于是对该产品的功效存在异议,要求商家赔付住院费。但当老人找到商家协商时,商家拒绝赔付。
原来,两位老人是两姐妹,姐姐79岁,妹妹71岁。妹妹长期在峨眉山市某产品店做理疗保健。2023年11月7日上午,姐姐在街口遇到妹妹正要去做保健。妹妹好心告诉姐姐,该店销售的一种“ 药”可以治疗眼睛模糊,有好几个人用了效果都还可以,且费用不贵,才20元钱,加上洗眼睛的“药水”共50元,还送一个眼贴,让姐姐也去试一下。姐姐本着试试看的想法就去了。但在使用过程中却感觉不适应要求停止,并感到心慌、不舒服,随后住院治疗。
几天后,姐妹俩找到店铺老板协商无果,到峨眉山市消委会寻求帮助。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姐姐所提供的“药物”,并请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药化股协助调查。经调查,姐姐所提供的“药物”是保健化妆品,并非药物,不能治疗眼睛模糊。产品包装上清晰可见是保健品,印有生产厂家、厂址、联系方式,保质日期,使用说明等信息。姐妹俩虽表述商家宣传产品为药品,又无法提供相应证据。
峨眉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随即联系商家了解情况。商家认可老人到现场所做的服务,但不认可其住院是因为在店中使用商品导致,称老人本来就有基础病,且提供了上线供货商及商品的信息,使用方法等相关资料。工作人员经过反复与双方沟通协调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出于人道主义以关爱在本店消费的消费者,给予消费者500元的看望费。
【案例评析】
据峨眉山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涉及有基础病的老年人,未到正规医院寻医问诊、尊医嘱使用保健品与商家发生的矛盾。商家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诚信经营,不应作引人误解其产品为药品的宣传。同时应尽到告知义务,对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否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人身安全权。
在此,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醒:各位经营者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树立消费者优先理念,提升服务水平;各位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要理性消费,提高辨别意识,勿盲目消费勿轻信宣传,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服务。买药,要么在规范的医院,要么在正规药店,不给误导消费买单,不给虚假宣传装人气、造声势,不给欺瞒搞宣传,在道德与法律框架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