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药食同源”为幌子,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由浙江省台州市检察院起诉的一起食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被告柴某等人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30余万元。
“纯中药的保健品,降糖效果特别好,高血糖吃了变成低血糖……”2021年年初,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某商店检查时,发现一种名为“洛糖丹”的保健食品,2盒售价1680元。经检验,“洛糖丹”中含有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成分。
经查,2019年,在河南某药材市场经营道医馆的柴某委托杨某生产一种名为“平糖霸王”的降糖药丸。在未取得相关批号的情况下,柴某对外宣称该产品为祖传纯中药制剂,以保健食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为让自己的产品更“合法合规”,柴某在“平糖霸王”的瓶身印上了虚假的生产许可证号和生产日期,并且在中药原材料中混入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成分。
打着保健品的旗号,又有西药速效,“平糖霸王”迅速打开了市场。2019年11月至12月,卢某等人以22.9万元的价格向柴某购入600公斤“平糖霸王”,经篡改“商标”、重新包装、营销运作后,将之变成了另一公司出品的“洛糖丹”。仅2019年底至2020年11月,“洛糖丹”的销售额达110万余元。
2022年初,温岭市公安局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挖出“洛糖丹”“平糖霸王”等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生产、销售链条,查获生产窝点2个,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经温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至9月,温岭市法院先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柴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同时,法院判决禁止被告苑某、韩某、卢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柴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2月,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温岭市检察院认为,柴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23年5月,温岭市检察院报请台州市检察院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对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