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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北海市一药房被警告

   2023-08-01 2300
导读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海城区益春堂药房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且未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者专区并设置提示牌的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海城区益春堂药房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且未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者专区并设置提示牌的行为作出警告。

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广东南路逢时花园重庆苑A区11号的北海市海城区益春堂药房(微型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在药房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待售的保健食品“汤臣倍健DHA藻油软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注G20120687、批号:20230302G、生产日期:20230311、保质期:24个月)与“雅力斯芡实果维C咀嚼片”(批号221201)普通食品并排存放于同一货架上销售,且未设物理隔离,及未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者专区并设置提示牌”。

经查实,当事人待销售的“汤臣倍健DHA藻油软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注G20120687、批号:20230302G、生产日期:20230311、保质期:24个月)为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且未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者专区并设置提示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各1份;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询问笔录》(询问林慧光)1份;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截图1份;

5.当事人提交的涉案食品出库清单复印件1份、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及供应商“广州浩城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备案》和“广西聚喜堂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4份;

6.《证据提取单》1份(1-8页)。

本局于2023年6月27日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6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海〔2023〕 21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销售特殊食品未在销售场所设专柜或者专区并设置提示牌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提示牌,并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的规定,构成销售特殊食品未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设置提示牌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未有证据表明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轻微。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特殊食品销售者未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设置提示牌,或者未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特殊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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