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设置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规范情况对辖区内的部分超市开展了联合检查,共同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助力商家合规经营,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推动诚信龙江建设。
在检查过程中,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现场向经营者宣传和讲解了保健食品规范销售的法律法规,因地制宜地指导和帮助商家规范设置保健食品专区、专柜,尤其对在日常经营中易疏于管理的保健食品在冷柜、促销区等位置混放销售和未标注消费提示信息等问题做出细致的提醒。各超市经营者均表示对依法合规销售保健食品的具体操作和重要意义有了更明确的认知和充分的认识,并将现场签署的诚信经营保健食品承诺书张贴在公示板,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如何规范销售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速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黑龙江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销售保健食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销售保健食品的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的规定。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请保健食品经营者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黑龙江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二、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产品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不销售标签、说明书内容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一致的保健食品,不销售假劣和来路不明的保健食品。
三、设置保健食品专区或专柜,坚决杜绝混放销售保健食品行为。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确保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分开存放、销售。
四、严格按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要求,设置警示用语区及标注警示用语,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消费提示信息,保障清晰、不遮挡。
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将投诉举报电话、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在经营场所进行摆放或者粘贴、公示。